一:加强对游泳池的管理,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、学校体育场馆管理有关规定,制订本办法。
二:泳池工作包括教学、训练、竞赛和开放等任务。推动群众性游泳活动的普及,促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开展。
三: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负责对游泳池的日常管理工作。学校保卫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职责,协助场管中心做好安全(治安)、卫生等监督管理工作。
四:游泳池应充分提高使用率,并努力保证游泳设施的完好率。
五:游泳池的对外开放,必须向当地政府行政部门申报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领“卫生许可证”。
六:严格执行有关公共场所卫生、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,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卫生、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项卫生、安全管理制度。
七:加强安全救护工作,按规定配备救生人员,救生员必须持证上岗,严格遵守工作规则,切实履行岗位职责;配备相应救生设备、器材和急救药物,力求避免溺死和其他重大事故发生。如发生溺死和重大事故,应立即向上汇报。
八:切实履行治安管理职责,维护游泳场所的治安秩序,劝阻和制止各类违法违章行为,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。
九:严格实行下列规定:
禁止携带枪支弹药、易燃易爆、有机化学危险物品、匕首等管制刀具入场;
禁止醉酒人员入场,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;
禁止其他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十:严格控制每场人员容量,人均水域面积不应少于2.5平方米。深、浅水区需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。
十一:教学、训练必须有教师、教练在场,教师、教练不得擅离岗位,学生(队员)未经同意,不得私自下水。1.5米以下儿童入池必须有家长陪同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未经许可进入泳池。
十二:严格实行健康合格证制度,无当年健康合格证者,一律不得入池游泳。学校卫生部门按照规定进行体检并发放健康合格证。
十三:工作人员应当在卫生部门的监督、指导下,加强经常性的卫生管理工作,及时进行池水的消毒和消除水中污物,确保水质符合有关标准,保持淋浴室、更衣室、浸脚池、通道、卫生间及泳池周边等设施的清洁。游泳池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,不得从事为游泳者直接服务的工作;游泳池不得出租游泳衣裤。
十四:制订《游泳须知》和有关警告标志,张挂场内醒目处,并积极宣传。游泳者应听从工作人员指挥,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游泳池管理规定。
十五:对违反游泳池有关规定的游泳者,分别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或罚款,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,造成自伤者由本人负责,造成他伤者,应负法律责任。
十六: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,按其性质、情节、认识程度等不同情况,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、警告直至追究责任。
十七:游泳池的使用,遵照学校体育场馆管理条例有关条款执行。
十八: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学校体育部负责解释。
广东工业大学体育部